关于迪拜的相关法律说明
在赴海外经商、工作前,了解当地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一步。迪拜的法律体系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有较大不同,因此提前做好研究准备,必要时向专业法律机构寻求帮助,是十分重要的。 迪拜的法律框架 《阿联酋联邦宪法》是联邦法律和各酋长国法律制定的依据。联邦法律的效力高于各酋长国的法律。但是,各酋长国可根据《阿联酋联邦宪法》相关规定,在不与宪法冲突的情况下,制定管理当地事务的法规。因此,某些民商事领域活动受到联邦法律和酋长国法律的双重约束,如公司的成立和注册。 尽管阿联酋联邦宪法授予各酋长国制定各自法律系统的权力,但是,只有迪拜和拉斯海马拥有独立的司法系统,其他酋长国司法系统都与阿布扎比联邦司法系统统一。迪拜拥有独立于联邦司法机关之外的法院和法官。迪拜的法院,按照级别递增的顺序,包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上诉法院。其中每一个法院,都由民事法部门、刑事法部门和伊斯兰法部门组成,且每一个法院都设立独立的巡回法庭,包括民事法庭、商事法庭、劳动争议法庭(专门处理劳动纠纷)、房地产法庭(专门处理不动产纠纷)和人身身份法院。 近三十年来,不断涌入迪拜和阿联酋的区域化或国际化商业实体促进了当地法律系统的发展、丰富和完善。 迪拜的商事立法特色 相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务法律制度而言,阿联酋(迪拜)商务法律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当地人利益的保护原则。首先,迪拜政府通过将迪拜打造成全球商业、物流、金融中心,吸引大批海外投资者和商人赴迪拜开展商务活动。然后,同时通过各项立法,将当地人利益与海外投资人利益挂钩,使当地人能从海外投资人赚取的利润中“分红”,从而充分保障当地人的高品质生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保人制度和经销商制度。 ►保人制度 根据阿联酋《公司法》规定,在非自由区设立的公司51%的股份必须由阿联酋国籍人股东或其全额控股的公司(俗称“保人”)所有,且持股比例必须在经公证的章程上明确规定。实际上,常见的情况是,该保人并不出资和参与管理,仅收取固定金额的公关服务费用(俗称“保费”)。通过这一法律制度,许多当地人通过担任一家甚至多家公司的保人,获取了大量经济利益。 ►经销商制度 迪拜是中东地区的商品集散地,商品销售和转口贸易业务量非常大。根据当前生效适用的2010年《代理法》,委托人要想解除固定期限代理合同或拒绝续延代理合同,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任意一条:1)获得原代理商的同意;2)有实质理由解除合同或到期不再续签合同,并得到商业代理委员会同意或得到法院的最终判决。可以想见,要满足这些条件对于委托人而言难度是非常大的。如果代理协议不能有效解除,则意味着委托人不能再委托新的代理人,也就是说委托人产品无法进入原代理区域市场,而且原代理人也有权要求海关对非经其代理进口的产品进行查封。 由于对市场了解程度不够,很多外国公司在前期中东市场拓展时会选择在当地找销售代理进行产品销售。有些企业在对阿联酋商业代理法律没有作深入了解的情况就仓促签订了代理协议,到后来想解除合同时才发现障碍重重,往往最后不得已支付巨额补偿和和解费后才得以解除合同。 常见的商务法律问题 目前,随着国内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赴迪拜设立公司开展商务活动。但是,由于不少企业事先对阿联酋和迪拜的法律制度缺乏详细了解,遇到问题和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合同纠纷、地产纠纷、支票纠纷、保人纠纷、工程欠款纠纷及务工纠纷等为最常发生的纠纷。 比如有些企业在设立公司特别是寻找保人的过程中急于求成,未对保人的相关背景及信誉进行仔细调查,导致公司发展壮大后一些不良保人与中方实际投资人产生股权之争,或索取更高的保费,更有甚者直接要求按51%出资比例主张公司权益,特别是对于那些未与保人签订保护性协议的中方投资者。再比如有经商者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并未认真审查过合同条款,有的甚至在完全看不懂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签署合同,导致即使合同中出现明显对中方投资人不利的霸王条款也难以知晓,如果日后出现法律纠纷,其结果往往对中方投资人极为不利。 而对于赴迪拜务工人员常见的情况是护照被公司扣压,或公司要求员工在离职时支付签证、机票费用等。而根据阿联酋劳动法律,公司无权扣压员工护照,且签证费用和机票费用等也是应该由公司支付。但不少务工人员出于“破财消灾”的心理,或惧于公司威力,再加上不懂外语,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独树一帜:国际金融中心的独立司法体系 为了给在迪拜设立的各国公司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迪拜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法和立法工作,最终建立起国际金融中心法律框架与法院体系。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独立的司法体制下设纠纷解决管理局(Dispute Resolution Authority,以下简称DRA),统一规划、规范与管理迪拜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服务。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纠纷解决机构主要包括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法院、迪拜-伦敦国际仲裁院,以及阿联酋海事仲裁中心。 DIFC法院依照以英国商事法院为参考标准、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法院体系,由一审法院以及上诉法院组成。DIFC法院体系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法律法规,形成了特有的金融服务法律框架,也逐渐累积了一定数量的判例法。DIFC法院体系是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审判机构,对金融中心内所有民商事纠纷以及对在中心注册的机构、公司有关的民商事纠纷具有专属管辖权。DIFC法院还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取得管辖权,审理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国际商事案件。 迪拜-伦敦国际仲裁院旨在通过仲裁和调解的方式促进国际商事纠纷的有效解决。受理的商事案件包括建筑、海事、电信、金融/银行、媒体和一般商业的各种商事纠纷,仲裁申请人不仅来自中东和北非地区,还有欧洲和亚洲很多国家和地区。 迪拜海事产业,尤其是航运业十分发达,然而长期没有较为专业的海事仲裁的机构。2016年11月,阿联酋海事仲裁中心(Emirates Maritime ArbitrationCentre)正式宣布成立,旨在通过仲裁和调解的方式促进海事纠纷的有效解决。 2016年10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DIFC法院签订了司法合作协议,双方同意协力实现共同战略目标,为未来进一步司法协作奠定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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